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會修改的《報告》,明確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的基礎上,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食鹽的安全關系千家萬戶?!稐l例》新增規定,省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食鹽電子追溯體系,保證食鹽生產、批發和零售等環節可追溯。
同時,省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并定期公布,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前幾年,省內部分地方出現群眾搶購食鹽的情況,并引發鹽價波動?!稐l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發生緊急突發情況的,鹽業主管機構應當啟動應急預案,保證食鹽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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